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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热用户上网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区、市属各开发区城管局(市政局、建设局),城区各供热企业:
为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管理,促进供热资源优化配置和供热市场健康发展,根据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、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热用户上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管理,确保供热质量
为加强供热市场管理,维护供用热平衡,确保供热质量,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,城区各供热企业要规范新用户上网程序,严管供热市场。各区(开发区)供热主管部 门要高度重视,监督供用热单位严格落实供热计量标准,把规范热用户上网作为当前供热管理工作的重点抓紧、抓好。各供热企业要统一思想,正确处理用户上网与 热源建设的关系,克服热源不足、管网不配套、盲目发展热用户的倾向,确保供热能力与用热负荷相匹配,提供安全优质的供热服务。
二、新上网热用户的条件
按照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》、《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》和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》( 潍政办字〔2009〕154号)要求,新热用户上网时,应达到热用户供热设施合格,供热企业具备为拟用热单位供热的能力。其中,既有建筑应具备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,新建建筑必须实行供热分户计量,且计量设施符合《山东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》要求。拟用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网申请后,只要其供热设施合格,供热企业应克服自身的缺陷,满足要求。超出申请期限或供热企业能力不足的,可在第二年度予以供热。
三、办理申请上网用热程序
(一)提出申请时间。拟用热单位应每年的
用热量相对较大的用户,负责供热的企业应提前掌握信息,做好承接准备,以有充裕的时间建设热源、配套管网。
(二)审查验收。供热企业对申请单位的供热面积、供热设施、分户热计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验收,不符合标准的,提出整改意见,符合标准的,提出允许上网意见,报区级供热主管部门进行审核。
(三)复核上网。区级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热源建设、供热能力、供热设施匹配情况和拟用热单位的分户热计量实施情况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供热主管部门。市供热主管部门复核后,同意上网的予以备案;不符合条件的,整改后再办理入网手续。
(四)签订上网协议。经批准可以上网用热的,供热企业应及时与用热单位签订上网协议。自协议生效之日起,供热企业对供热质量负责。
三、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取得实效
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积极指导辖区内拟用热单位按规定办理上网手续,并自觉接受市、区两级供热主管部门的管理及市民群众的监督。市、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,加强对供热企业发展热用户工作的监督检查,严查违规发展热用户行为。用热单位发现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,应及时举报,市、区两级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热企业及时新建热源,或者对其供热区域作出相应调整;供热企业不得为未按规定设计、未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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